SKF進口軸承普惠制產地證(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又稱“G.S.P證”、“Form A證”,是指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在經濟、貿易方面的一種非互利的特別優惠待遇。即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予以免征或減征關稅。普惠制于1970年由聯合國貿易開發會議第四屆優惠特別委員會推行實施。這一制度的實施,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可以擴大出口,多創外匯,加速經濟基礎發展、促進產業工業化。
證明書使用的文種為英文或法文,但證明書背面注釋可以使用受惠國本國文字印刷。簽證機構必須是受惠國政府指定的,其名稱、地址、印模都要在給惠國注冊登記,在聯合國貿發會秘書處備案。
1、貨物運至(出口商的名稱、地址、國家):出口方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該欄目內容是帶有強制性的,必須按規定詳細填寫。
2、貨物交給(進口商的名稱、地址和國家):應填寫給惠國內的最終收貨方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當給惠國屬于某一關稅同盟,由同盟名稱代替國家或地區名稱。
3、運輸工具及航線:填寫裝貨港到貨港及使用的運輸工具(海運、空運等)及方式。如果是轉運,也應列明,并與提單所列內容一致。
4、僅供官方使用:簽證機構在需要時加注內容。
5、項目號:以品名為依據,填寫"1………N",只有單項商品時,一般填寫"1"。
6、嘜頭及包裝編號:此欄應與INVOICE欄所列的同類內容完全一致,無運輸標志時,要填"no mark"或"N/M"
7、商品名稱和包裝編號及類別:填寫商品的具體名稱,實際的包裝種類和件數,應與信用證和其它單據保持一致,在內容填完后要在后面加結束符號,以防偽造和添加。
8、原產地標準:按背面注釋內容填寫。
9、毛重或其它數量:與運輸單據的總毛重或數量相同。
10、INVOICE號和INVOICE日期:與INVOIC的同類內容完全一致。
11、簽證機構證明:簽證機構證明、簽字、蓋章欄。注明簽署地點與日期,不得早于12欄日期。
12、出口商申報:出口方聲明、簽字、蓋章欄。申報日期不得早于INVOICE日期。
普惠制原產地規則是各給惠國關于受惠國出口產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必備的條件的規定,是普惠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核心。為了確保普惠制關稅優惠待遇僅給予在發展中國家生產、收獲和制造,并從發展中國家出運的產品,各給惠國都制定了相應的原產地規則,用以衡量受惠國的出口產品是否可以取得普惠制的原產地資格。
目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的國家共36個:
1、 歐盟25國:比利時、丹麥、英國、德國、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亞;
2、其他: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